天山網訊(記者馬輝勇報道)近日,新疆溫宿縣法院審結一起挪用公款案,判處被告人謝某某有期徒刑六年。
  2013年5月至2013年12月間,被告人謝某某利用其在溫宿縣教育局會計核算中心擔任總出納的職務便利,使用其私存並加蓋好單位公章的轉賬支票,先後十四次通過勞務費的形式,將溫宿縣教育局會計核算中心賬戶上的396,180元公款通過轉賬支票轉到以其自己名義和其丈夫饒某名義開具的農村信用社銀行卡內,後謝某某將轉到卡內的公款取出用於償還其個人借款。案發後,謝某某的家人已主動將全部涉案款396,180元於2014年3月28日退賠給溫宿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謝某某辯稱,對公訴機關指控罪名無異議,但就指控的犯罪事實即本案所涉最後一筆挪用的公款,由於距離案發不足三個月,應從犯罪數額中扣除。另案發後,家屬已主動全額退還了涉案款項,認罪態度較好,請求依法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被告人謝某某身為國家機關依法履行公務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用於償還個人債務,其行為符合我國刑法有關挪用公款罪的構成要件,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謝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對被告人謝某某所提2014年2月挪用的最後一筆公款未超過三個月,不應認定為犯罪並應從犯罪數額中扣除的意見,與本院查明的事實及法律規定不符,不予採納。鑒於被告人謝某某案發後能如實供述其所犯罪行,其家人亦積極主動退還了全部挪用款項,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判決被告人謝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原標題:新疆溫宿縣法院審結一起挪用公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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