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訊 記者徐偉 在沒有發生真實藥品交易的情況下,通過支付票面金額8%至8.2%不等的開票費的方式,先後向多家公司購買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近日,重慶市南岸區法院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被告人何美玉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何美玉是重慶冠西藥品經營有限公司和重慶美齊醫葯有限公司的股東、行政經理,負責兩個公司的全面管理工作,包括資金劃撥、稅務申報等事宜。冠西公司和美齊公司的營運模式相同,其股東以公司為運營平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並按照每月銷售額的1.3%至2%向公司繳納管理費。公司購買、銷售藥品的流程為:股東與藥品供應廠家洽談並簽訂合同後,向所在公司對公賬戶交付購買藥品的資金,由所在公司統一向藥品供應方支付貨款;藥品採購後,辦理入庫登記,股東採購藥品所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由所在公司統一登記入賬;股東聯繫銷售藥品時,向所在公司申報銷售藥品的數量,由公司開具出庫單後才能發貨;銷售藥品的應收貨款,由購貨方匯至公司對公賬戶,公司再向購貨方開具銷售發票;公司財務人員每月與股東對賬,算出當月利潤,公司與股東實行內部財務單獨結算。兩公司均由專人進行稅務申報認證抵扣。
  2011年2月至同年7月,冠西公司、美齊公司為侵吞國家稅款,在沒有發生真實藥品交易的情況下,通過支付票面金額8%至8.2%不等的開票費的方式,先後向青海省互助縣天順公司、皖順公司,青海省門源縣康威公司,安徽省銅陵市正源公司購買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576份(其中76份未予抵扣),用於抵扣稅款844萬餘元。為掩蓋虛開事實,被告人何美玉安排冠西公司、美齊公司的財務人員偽造藥品的出入庫記錄,並通過公司的對公賬戶,向上述四家公司支付所謂“貨款”,四家公司從“貨款”中扣取開票費後,將餘下款項匯回至何美玉指定的個人賬戶。上述事實被稅務機關稽查發現後,兩公司已補繳全部抵扣的稅款,並接受了罰款等處罰。
  2011年6月,青海省互助縣國家稅務局發現天順公司等單位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立即對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皖順公司、天順公司、康威公司進行立案偵查。2011年11月,重慶市公安局經偵總隊在協查安徽省銅陵市正源藥材有限公司涉嫌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中,發現重慶冠西藥品經營有限公司於2011年7月曾讓正源藥材有限公司為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45筆計444萬餘元,遂於2012年2月15日立案偵查。同月20日,重慶市國家稅務局第二稽查局在協查青海省國家稅務局委托案件中,發現重慶美齊醫葯有限公司涉嫌向青海省二家公司購買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63份的犯罪事實,遂向重慶市公安局經偵總隊報案並移送,經偵總隊於同月23日立案偵查。同年6月14日,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何美玉。
  南岸法院審理認為,重慶冠西藥品經營有限公司和重慶美齊醫葯有限公司為牟取不法利益,採用非法購買方式,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531份,貨款金額共計5723.5152萬元(價稅合計6696萬餘元),用於抵扣稅款844.4667萬元,數額巨大。被告人何美玉作為負責該兩公司日常管理工作的行政經理,系兩公司參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也是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本案屬單位犯罪,由於公訴機關未對涉嫌犯罪的單位提起指控,故本院依法按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被告人何美玉予以判處。  (原標題:虛開增值稅發票抵扣稅款844萬獲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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